ST华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ST索菱三年累计虚增营收逾10亿

存大额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 ST华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12月26日,被实施ST后复牌首日,ST华仪(华仪电气)一字跌停,封单81万手,封单资金接近2.7亿元。ST华仪当晚披露,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若因立案调查事项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华仪电气的财务异常问题,监管部门已经长期关注。同时,公司近期爆“雷”不断,包括大额违规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甚至被其保荐机构查出存在银行单据造假。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华仪电气股东数量超过5.4万户。
内部控制失效
11月24日晚,华仪电气公告,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金额合计9.26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22.75%。其中,逾期的对外担保共计2.14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5.26%。
华仪电气表示,上述违规担保系华仪集团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公司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未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未知悉上述事项,导致上述相关事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出,有4项违规担保是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下达指示,华仪集团财务人员在未履行公司印章审批的情况下,以实际控制人指示直接用印;有3项违规担保是由实际控制人向时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授权)下达指示,财务经理知会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后,由公司财务人员办理。
华仪电气表示,造成内部控制失效的主要原因是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率高,二级市场持续调整时,控股股东流动性趋紧;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监管规章制度理解不到位,通过隐蔽方式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进而导致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部控制失效。
华仪集团目前持有公司30.83%的股份,几乎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并处于轮候冻结状态。
披露信息偏差严重
根据华仪电气11月24日晚披露的公告,公司累计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22.13亿元,截至目前10.58亿元未归还,占公司净资产的26%。上述占用资金主要用于控股股东华仪集团归还自身融资借款及利息、代偿互保单位本息及经营周转等用途。
公司当时表示,华仪集团承诺1个月内解决这些问题。12月24日晚,公司公告,控股股东未在承诺期限(即2019年11月25日起一个月内)解决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将于12月25日停牌1天,12月26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华仪电气12月16日晚回复上交所问询时表示,通过自查发现,华仪集团为获得公司提供担保,递送的财务报表负债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致使公司的判断出现偏差,导致披露信息和本次自查披露情况偏差严重。
12月26日晚,华仪电气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已就部分违规担保提起诉讼,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如相关诉讼败诉,公司将承担担保责任。针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通过处置资产、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债务,但相关占用资金仍然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伪造银行对账单
上述违规担保、资金占用问题披露后,华仪电气保荐机构东海证券对公司进行了募集资金使用专项现场检查。
12月19日晚,东海证券出具报告称,公司募集资金在2018年、2019年存在严重的违规占用问题,公司提供伪造银行对账单、蓄意隐瞒并违规占用募集资金,截至目前2.99亿元募集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在本次2019年专项现场检查中,东海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将银行现场打印的对账单与华仪电气提供的历史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公司2018年度向持续督导机构提供的部分银行对账单存在伪造的情形,伪造的银行对账单中未体现上述违规划转的募集资金的流水,且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华仪电气2007年借壳上市,是浙江温州首家在主板上市的电气企业,拥有7家一级控股子公司、4个事业部,以中高压电器、风力发电为核心,并拓展环保产业。
近年来,华仪电气的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最近三年出现亏损、盈利交替状态。2018年,公司营收15.67亿元,归母净利润亏损0.83亿元。
上交所近年来曾多次向公司发出监管函件。2016年-2018年,上交所均向公司发出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今年4月,针对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上交所再度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及董监高、会计师等核查公司控股股东资信情况、公司业务情况,款项收回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并要求充分评估关联担保的风险。
11月24日晚间,公司披露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后,上交所火速发出监管工作函,直指公司历次相关回复内容与公司本次自查情况出现重大反差,要求说明偏差的原因。
对于2016年以来公司盈亏交替且发生大额逾期应收账款,交易所一并要求核查;同时要求会计师说明历年审计过程中对应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相关程序和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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