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发布关于江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江波时任金控公司董事长,存在控制利用姚某通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中百)行为。江波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宁波监管局认为:第一,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卢某存在接触,其交易“宁波中百”行为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提出的上述前三条陈述申辩意见不能作为合理说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宁波中百”的违法事实。第二,当事人未将其持有的“宁波中百”卖给要约收购方,不影响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金控公司董事长江波内幕交易宁波中百 被处罚30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10月9日,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平鸟集团)子公司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鹏源资管)总经理徐某辉向太平鸟集团董事长张某平、副总裁张某红发送名为“宁波中百投资分析”的打包邮件,邮件附件《宁波中百投资建议报告》中包含《宁波中百收购价值分析》等内容。
2017年10月16日,太平鸟集团召开会议,张某平、张某红及太平鸟集团总裁戴某勇审议徐某辉发送的《宁波中百收购价值分析》等内容,会议决定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中百)在其总股本5%的范围内进行财务投资。
2018年2月23日,张某平向戴某勇提出考虑收购宁波中百,谋求控股权,戴某勇称根据宁波中百具体情况,要约收购需取得政府支持。张某平同意戴某勇意见并让戴某勇与政府部门沟通,寻求政府支持。
2018年3月2日,戴某勇向张某平汇报称政府支持收购事项,张某平决定启动对宁波中百开展要约收购,戴某勇、张某平及太平鸟集团战略投资部经理章某峰讨论后续收购事项。
2018年3月6日,戴某勇、张某红等人与相关中介机构召开会议,协商讨论确定收购方式、收购比例等具体方案。
2018年3月8日,戴某勇找到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副总经理兼某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MC)董事长卢某,提议与AMC合作收购宁波当地上市公司。
2018年3月11日,卢某告知戴某勇合作可行,戴某勇告知卢某收购标的为宁波中百。
2018年3月13日,戴某勇、章某峰前往AMC找卢某,卢某让AMC总经理吴某和业务一部的徐某一起洽谈合资设立投资公司事项。
2018年3月15日,经AMC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与太平鸟集团合作投资项目。
2018年3月19日,AMC下属子公司宁波沅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宁波沅润五号投资合伙企业(简称沅润五号)。
2018年3月23日,太平鸟集团联合沅润五号注册成立宁波鹏渤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鹏渤)。
2018年4月20日,宁波鹏渤作出执行董事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向宁波中百发送《关于拟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起部分要约的函》。
2018年4月23日,宁波中百披露《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收到宁波鹏渤《关于拟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起部分要约的函》,内容涉及宁波中百要约收购。“宁波中百”自2018年4月23日起停牌。
2018年4月25日,宁波中百披露《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和《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约收购风险提示性公告》,宁波鹏渤拟发起不低于宁波中百总股本23.65%的收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宁波中百不低于28.00%的股份。
2018年6月23日,宁波中百披露《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主要内容为宁波鹏渤与宁波中百控股股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将要约收购股份比例调整为5.65%。
综上,宁波中百2018年4月23日公告的宁波鹏渤要约收购宁波中百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宁波中百控制权变更,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及第(七)项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对“宁波中百”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18年2月2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2月23日至4月23日。卢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不晚于2018年3月11日。
二、江波控制利用姚某通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宁波中百”
(一)江波与卢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接触
金控公司持有AMC40%股份,为第一大股东,江波时任金控公司董事长,就工作业务上的事项,卢某需要向江波汇报。2018年3-4月份,金控公司与AMC在同一大厦办公。2018年4月9日,江波与卢某共同参加了金控公司2018年第5期公司办公会议,双方存在接触。
根据卢某询问笔录,2018年3月底卢某在向江波汇报工作时,提及AMC和太平鸟集团合作成立基金收购宁波中百事项。
(二)江波控制利用姚某通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
姚某通证券账户于2005年10月20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孝闻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为0051089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账号A462183371)和深圳股东账户(账号0102885567)。姚某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6222083901006475464账户,该银行账户由江波控制,交易“宁波中百”的资金由江波向银行贷款后直接或间接转入,先后分三笔转入资金共计395万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江波控制利用姚某通证券账户买入“宁波中百”284,500股,成交金额3,323,054元,具体为:2018年4月10日买入35,500股;4月11日买入8,900股;4月13日买入125,600股;4月16日买入114,500股。截至2019年1月11日,卖出74,500股,成交金额683,213元,根据实际和账面盈亏计算,姚某通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亏损130,206.22元。
(三)江波交易“宁波中百”明显异常且无合理理由
“宁波中百”系姚某通证券账户2018年起唯一竞价交易买入的股票。2018年4月9日至4月16日姚某通证券账户转入395万元后,在2018年4月10日至4月16日4个交易日单边买入“宁波中百”。该账户交易行为隐蔽,在资金划转上通过他人账户进行转账,下单借用他人手机号买入“宁波中百”。买入时较为迫切,表现为通过银行贷款,资金到账后立即买入“宁波中百”。
江波控制利用姚某通证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江波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宁波中百”。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